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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碳规则重构背景下中国碳治理体系与国际标准战略|刊发于《中国经贸导刊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杂志社主办)

发布日期:2026-04-19

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科学院院士 焦念志


一、 引言


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,要“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”,“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”。对于中国而言,国际碳规则的重构不再是遥远的外部变量,而是直接关乎数万亿出口贸易额、关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、关乎国家能源与生态安全的核心议题。


2026年,全球碳治理版图正被“绿色”与“规则”两个关键词深刻重塑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结束了长达数年的过渡期,正式迈入全面实施与强制核查的新纪元。这不仅是欧盟内部气候政策的延伸,更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一次“绿化”革命。与此同时,全球海洋碳治理规则也在持续演进。《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〉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》(BBNJ协定)的生效,表明海洋活动的科学评估、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际规则协调正在加速,海洋负排放、海洋生态系统评估等蓝色资源的资产化进程进入加速推进阶段。


当前的国际博弈焦点已超越了单纯的碳关税成本分摊,转向了对碳治理“标准定义权”的争夺。谁掌握了国际认可的核算方法和技术标准,谁就掌握了碳信用的“发行权”和全球绿色市场的“准入证”。面对这一挑战,从国家战略高度统筹推进碳治理,将其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布局,是中国由“被动合规”走向“主动建规”的关键路径。


二、 趋势研判:国际碳规则重构的“三重逻辑”


当前,国际碳规则的演进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与紧迫性。基于2026年的最新政策动态,这一重构过程主要遵循以下三大逻辑:贸易规则的“显性化”、核算体系的“排他性”、公海治理的“法典化”。这三重逻辑相互交织、层层递进,正从贸易、标准、空间三个维度重塑全球碳治理格局。


(一)贸易规则的“显性化”逻辑


欧盟CBAM的正式实施,标志着碳成本从隐性的环境外部性转化为显性的贸易壁垒。根据欧盟最新法规(Regulation (EU) 2025/2083及后续提案),CBAM规则进一步强化;同时,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7日提出后续修法提案,拟将机制进一步延伸至部分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,并加强反规避安排。这一机制的核心逻辑在于“显性碳价”,即要求进口产品必须证明其已支付了与欧盟相当的碳价。这实质上是欧盟试图将其境内的碳市场标准延伸至全球供应链,迫使全球生产者接受其定价机制。对于中国而言,这意味着出口企业若无法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碳排放数据,将面临直接的关税惩罚和市场准入限制。


(二)核算体系的“排他性”逻辑


国际碳规则正从“软约束”走向“硬法治”。欧盟推出的《碳清除认证框架》(CRCF)和《新电池法》等法规,建立了一套极其严苛的“去绿漂”机制。这套机制不仅要求碳排放数据的可测量、可报告、可核查(MRV),更强调数据的“额外性”和“长期性”。其潜在的排他性在于,当一个国家尚未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核算标准和核证体系时,其国内所产生的碳信用(特别是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,如林业和海洋碳汇)往往难以获得国际认可,进而无法在国际市场上流通,这在客观上可能通过技术标准约束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空间。


(三)公海治理的“法典化”逻辑


随着BBNJ协定的生效,全球海洋治理进入了“法治时代”。该协定确立了公海资源公平利用的原则,特别是针对“区域海洋遗传资源”的惠益分享机制。这对中国这样一个海洋大国而言,既是挑战也是机遇。BBNJ协定的实施,要求各国在公海进行负排放活动时,必须遵循国际统一的科学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规范。这使得海洋碳汇核算标准在陆地碳市场规则体系之后,逐渐成为新一轮国际规则博弈的高地。


三、治理痛点:标准话语权缺失与新动能转化受阻


尽管中国在“双碳”目标推进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,但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时,仍存在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,制约了绿色新质生产力的发展。


(一)标准话语权的“赤字”制约资源转化


中国拥有巨大的负排放潜力。然而,由于缺乏广泛认可的碳汇核算标准,大量宝贵的“碳汇资源”长期处于“沉睡”状态。一方面,现有的国际碳汇标准(如VCS、GS)由西方主导,其方法学往往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的生态特征。例如,中国的海水养殖量在全球占绝对优势,但尚未被纳入IPCC清单。另一方面,中国有优势的碳汇领域没有突破传统的痼疾束缚。例如,黑龙江的水里含有大量的惰性溶解有机碳,可以输送到海洋长期储碳(到达深海可储存千年),特别是来自人工林的碳汇完全符合国际碳交易规范,却尚未有官方标准认定。这种“标准鸿沟”导致中国无法将生态资源存量转化为国际流通的碳资产增量,面临着“有资源、无资产,有技术、无标准”的尴尬局面。


(二)数据治理体系的“孤岛”影响贸易竞争力


在应对CBAM等国际规则的过程中,数据已成为决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。然而,我国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核算体系尚未实现统一,存在“政出多门、标准不一”的现象。国内核算标准与国际标准(如ISO 14064、PEF)之间存在衔接壁垒。这导致企业在面对CBAM核查时,往往需要重新收集整理数据,不仅成本高昂,且容易因数据不合规而被认定为“默认排放值”(通常远高于实际水平),从而遭受不公正的关税待遇。这种数据治理的滞后,削弱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。


(三)科技创新与产业应用的“转化断层”


虽然中国在海洋负排放(ONCE)等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,但科研成果向产业标准和市场规则的转化机制尚不健全。科研机构、标准化组织与企业之间缺乏高效的协同机制,导致许多先进的减排增汇技术停留在实验室或现场试验阶段,未能及时转化为标准进而形成产业竞争力。这种“转化断层”直接制约了中国在国际碳交易体系中的规则塑造能力,使得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,往往只能作为规则的接受者,而非制定者。


四、战略升维:从“陆海统筹”到“全球治理”的体系构建


面对国际规则重构的挑战,中国必须立足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“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”的战略部署,将碳治理从单一的环境政策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依托ONCE等大科学计划,构建“理论创新—标准引领—产业转化—全球治理”的全链条体系。


(一)依托科技优势抢占战略高地


近年来,我国在若干科技前沿取得突破,部分领域已具有全球引领优势,应充分发挥其“长板”效应,抢占国际制高点。以海洋碳汇为例,我国科学家基于“微型生物碳泵(MCP)”原创理论,牵头发起了“海洋负排放(ONCE)国际大科学计划”,提出了基于我国实践的ONCE方案,获批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“海洋负排放与碳中和标准工作组”(ISO/TC 8/WG 15),提出了超越“三可(可监测、可报告、可核查)”的“三重务实”原则,将生态伦理与国际法权责等关键维度纳入治理框架,为我国主导国际规则制定搭建了优势高地。有关政策制定者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政策保障,让科技优势转化为政策优势,加速推动中国主导的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成为国际标准。这不仅关乎未来庞大的气候经济利益,更将确立中国在该领域的“度量衡”地位,以及在BBNJ协定等国际治理框架下提升核心话语权的关键举措。


(二)构建“全生命周期”的数据底座


数据不仅是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,更是全球碳资产管理的基础。为应对CBAM,我国亟待建立国家级的产品碳足迹(PCF)数据库和企业碳账户体系。建议尽快建立统一的、与国际接轨的产品环境足迹数据库。利用区块链、物联网等数字技术,构建“源头采集—不可篡改—全程追溯”的碳数据管理闭环。在“三重务实”原则下建立“可测量、可报告、可核查”的可信数据空间,实现国内数据与国际核查机构的互信互认。这不仅能大幅降低出口企业的合规成本,也有助于在跨境数据交互中筑牢我国的数据主权防线。


(三)推进科学链接政策、促成国内国际良性循环


近年来,我国科学家积极走上国际舞台,在若干领域发出强音。例如,ONCE国际大科学计划首席科学家在联合国科技创新论坛(STI)领衔多国发表科技政策简报,打造“科学—技术—标准—产业—市场”五位一体的“科学链接政策、政策服务社会”链条。对内,深化全国碳市场建设,探索将海洋碳汇纳入交易体系。通过市场实践探索碳价机制,为应对国际碳定价提供“锚点”。在坚持高质量、可核证、符合国际规则要求的前提下,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碳信用体系。对外,在“三重务实”理念指引下,积极参与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下的国际碳市场机制设计,并通过“一带一路”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平台,推动与共建国家的标准互认与项目合作,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包容的国际碳交易“朋友圈”。


五、 路径选择:构建“标准—数据—产业”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


“十五五”时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、迈向碳中和愿景的关键阶段,也是全球碳规则加速重构、绿色贸易壁垒持续升级的重要窗口期。在这一时期,能否在标准制定、数据治理、产业转型等关键领域形成系统合力,直接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碳治理格局中的话语权与竞争力。面向未来,中国应通过构建“标准—数据—产业”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,实现中国碳治理体系的升级。


(一)实施“标准筑基”工程


实施“标准筑基”工程,是提升我国碳治理能力、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、先导性工程,需从以下三方面协同发力。一是推动战略对接。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纳入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。推动GB(国标)与ISO(国际标准)、IEC(国际电工标准)的协同发展。二是瞄准重点突破。在保持传统制造业标准优势的同时,重点在海洋负排放、新能源、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布局国际标准。支持科研机构、龙头企业将核心专利与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,实现“技术—专利—标准”的一体化输出。三是建立互认机制。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(如欧盟、东盟)建立碳核算标准的互认机制,签署双边或多边的“数据互信”乃至“碳关税互免”协议,争取在数据互信、核算衔接和合规便利化方面取得突破,为中国产品出海扫清障碍。


(二)筑牢“数字治理”防线


筑牢“数字治理”防线,是应对国际碳规则重构、提升我国碳治理体系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保障。在基础设施方面,要抓紧建设国家级的绿色贸易合规公共服务平台。该平台应集成CBAM法规解读、碳足迹计算工具、核查机构名录等功能,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。在人才培养方面,针对CBAM核查、ISO标准制定、碳资产管理等紧缺领域,加快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。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碳管理、碳金融相关学科,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。在数据安全方面,应完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规定,在满足国际合规要求的同时,防止核心工业数据和国家碳汇资源数据的无序外流。


(三)培育“绿色新质”动能

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,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。培育“绿色新质”动能,是落实这一重大论断的关键路径,也是充分释放碳交易与低碳产业巨大潜力的必然选择。重点在于做好“三篇文章”:一是强化科技创新。加大对颠覆性创新技术的研发投入。设立国家专项基金,支持大科学计划的成果转化。二是深化金融赋能。发展转型金融,支持高碳行业低碳转型。创新碳期货、碳保险、碳信贷等金融工具,盘活企业的碳资产。探索发行“蓝色债券”“碳中和票据”,为生态保护和负排放行动提供资金支持。三是推动产业转型。以碳规则倒逼产业升级。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碳管理,开发低碳、零碳甚至负碳产品。通过“绿色供应链”管理,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减排,重塑中国制造业的全球竞争力。


六、 结语


国际碳规则的重构是一场深刻的全球治理变革。2026年是“十五五”规划谋篇布局的关键之年,也是全球碳治理从理念博弈走向规则落地的转折点。在国内,《生态环境法典》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系统性规定,推动能耗“双控”向碳排放“双控”转型,夯实碳交易制度法治根基;国际上,随着欧盟 CBAM 全面履约、BBNJ 协定生效,外部规则约束持续加码,我国既面临国际碳壁垒的冲击,更迎来内部发展动能绿色转型、培育低碳新质生产力的重大机遇。


在变局中,我国应立足“培育新质生产力”与“高水平对外开放”的战略部署,深刻认识国际碳规则“显性化、标准化”的演进趋势,摒弃被动合规的防御思维,依托相关领域国际先发优势主动出击,方能掌握全球气候治理的主动权。此举既能夯实国内绿色低碳发展根基、赋能高质量发展,也向世界传播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理念,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输出“制度型公共产品”,有力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。


〔焦念志,全国政协委员,中国科学院院士,厦门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,联合国“海洋负排放(ONCE)国际大科学计划”发起人、首席科学家〕


(选自《中国经贸导刊》2026年4月上,该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宏观经济杂志社主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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